第五條
審計部之職掌,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四條之規定如左:
一、監督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
三、審核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計算及決算。
四、稽察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