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審計部設三廳,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分掌左列事務:
一、第一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事前審計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事後審計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之稽察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