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審計部設左列各廳處:
一、第一廳掌理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二款事務。
二、第二廳掌理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事務。
三、第三廳掌理監察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四款及第二款事務。
四、祕書處掌理文書、統計、會計、庶務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