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生育、疾病、傷害三項保險事故時,在承保機關所辦醫療機構或特約醫療機構醫療時,除承保機關規定之掛號費,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外,其醫療費用規定如左:
一、生育:被保險人本人或配偶產前檢查及分娩之醫療費用,由承保機關負擔。
二、疾病、傷害醫療費用由承保機關負擔。
三、承保機關所舉辦之健康檢查及疾病預防費用,均由承保機關負擔。
承保機關所辦醫療機構之病房不分等級,特約醫療機構之病房一律以二等為準。
被保險人患有傳染病症,應在特設醫療機構醫療。
本條所稱特約或特設醫療機構,包括所有公立醫院在內。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承保機關不負擔其醫療費用:
一、不遵守本保險法令規定者。
二、非因傷病施行違反生理之手術或整容、整形者。
三、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五、住院醫療經診斷並通知應出院而不出院者。
一、生育:被保險人本人或配偶產前檢查及分娩之醫療費用,由承保機關負擔。
二、疾病、傷害醫療費用由承保機關負擔。
三、承保機關所舉辦之健康檢查及疾病預防費用,均由承保機關負擔。
承保機關所辦醫療機構之病房不分等級,特約醫療機構之病房一律以二等為準。
被保險人患有傳染病症,應在特設醫療機構醫療。
本條所稱特約或特設醫療機構,包括所有公立醫院在內。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承保機關不負擔其醫療費用:
一、不遵守本保險法令規定者。
二、非因傷病施行違反生理之手術或整容、整形者。
三、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而致殘廢,經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
五、住院醫療經診斷並通知應出院而不出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