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生育、疾病、傷害三項保險事故時,由承保機關所辦保險醫院或特約醫院及其他醫療處所依左列規定予以免費醫療:
一、免費醫療以生育助產、健康檢查、疾病預防、傷病醫療為限。
二、被保險人之生育保險,包括其配偶之生育在內。
三、保險醫院之病房,不分等級,一律平等,特約醫院之病房,一律以二等為準。
四、被保險人患有傳染病症,得由承保機關委託特設醫院代為醫療。
前項所稱特約醫院,包括所有公立醫院在內。
第一項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醫療:
一、不遵守規定醫療辦法者。
二、非因疾病施行違反生理之手術者。
三、整容整形。
四、因不正當行為而致傷害或疾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