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累計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