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績。
二、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任職不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另予考績。
二、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