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
二、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一年或講師四年以上。
四、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有關學科教師八年以上。
五、高等考試及格十年以上,任薦任或相當薦任官職或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公務人員委任升官等考試典試委員資格,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
一、具有前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
二、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一年或講師四年以上。
四、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有關學科教師八年以上。
五、高等考試及格十年以上,任薦任或相當薦任官職或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公務人員委任升官等考試典試委員資格,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