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者。
二、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一年或曾任講師四年以上者。
三、曾任簡任官職並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有關學科教師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有關學科教師八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