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
二、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六年以上。
四、高等考試及格十年以上,任簡任或相當簡任官職或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公務人員簡任及薦任升官等考試典試委員資格,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
一、具有前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
二、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三年或助理教授六年以上。
四、高等考試及格十年以上,任簡任或相當簡任官職或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公務人員簡任及薦任升官等考試典試委員資格,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