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典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前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者。
二、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五年以上者。
三、高等考試及格十年以上,並曾任簡任官職,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典試委員資格,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
一、具有前條各款所列資格之一者。
二、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五年以上者。
三、高等考試及格十年以上,並曾任簡任官職,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者。
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典試委員資格,準用前項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