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典試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
五、主持或擔任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事項。
典試委員分組並置有召集人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分區考試事宜。
三、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試題疑義處理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之審查事項。
五、主持或擔任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事項。
典試委員分組並置有召集人者,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