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之職責分別如左: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及論文。
四、擔任口試。
五、擔任測驗、實地考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