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典試委員長之職責如下:
一、召集並主持典試委員會議。
二、指揮監督有關典試事宜。
三、決定各科試題。
四、主持考試事宜。
五、抽閱試卷。
六、簽署榜單。
七、簽署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項,得商同各組召集人為之;第五款所定事項,得商請各組召集人為之。
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考試院院長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