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典試委員之職責如左:
一、出席典試委員會議。
二、主持或擔任試題命擬及試卷評閱之有關事項。
三、主持或擔任著作或發明或知能有關學經歷證明及論文之審查事項。
四、主持或擔任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事項。
典試委員分組並置有召集人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事項,由召集人分別主持或分請其他典試委員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