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五條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推事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該推事、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推事、檢察官。
受託推事或檢察官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法院審判長或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