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三條
法院為準備審判起見,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
檢察官及辯護人得於為前項訊問時在場,除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預行通知之。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