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四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