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十四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二、懷胎七月以上或生產後一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羈押而不能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