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
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
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案由。
三、通緝之理由。
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毋庸記載。
五、應解送之處所。
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