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
案件在第二審上訴期限內或在上訴中而卷宗及證據物件尚在第一審法院者,前條處分,由第一審法院裁定之。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期限內或在上訴中者,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應諮詢檢察官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