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二條
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命令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依前項命令所科之刑,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