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七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