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三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對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