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三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犯罪之起訴權消滅:
一、時效已滿期者。
二、曾經判決確定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者。
六、被告已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