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九條
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聽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官長、軍士。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報告前條之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得不待其指揮,逕行調查犯人犯罪情形及必要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