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一條
最重本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命令處刑。
一、犯罪事實據現存證據已屬明確者:
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
前項命令對於其他之必要處分,得一併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