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三條
法院認為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一、已經提起公訴者。
二、不得提起自訴者。
三、自訴之程序違背起訴之規定者。
四、自訴不屬其管轄者。
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駁回者,法院應通知該管檢察官,以已經告訴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