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少年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
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少年有左列各款罪嫌之一,而依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
一、少年犯前項以外之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者。
二、少年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妨害公務罪者。
三、少年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妨害秩序罪者。
四、少年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公共危險罪者。
五、少年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妨害風化及家庭罪者。
六、少年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之預備殺人罪者。
七、少年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三條前段之傷害罪者。
八、少年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者。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或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少年犯罪後,年齡已滿十八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
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少年有左列各款罪嫌之一,而依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
一、少年犯前項以外之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者。
二、少年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妨害公務罪者。
三、少年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妨害秩序罪者。
四、少年犯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公共危險罪者。
五、少年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妨害風化及家庭罪者。
六、少年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之預備殺人罪者。
七、少年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三條前段之傷害罪者。
八、少年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者。
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或犯罪後已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
少年犯罪後,年齡已滿十八歲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