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少年法庭依調查之結果,認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官。
一、少年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
二、少年犯其他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依本人之性格品行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三、少年犯罪其現在年齡已滿十八歲者。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以現在年齡未滿十六歲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