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及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由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司法行政部、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