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業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先予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並得再視情況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
二、命其增資。
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或不依第一百四十三條增資補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派員監管。
二、派員接管。
三、勒令停業派員清理。
四、命令解散。
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安定基金補償事項時,並應通知安定基金配合辦理。
依第二項第三款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內政部撤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三項第一款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
一、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
二、命其增資。
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或不依第一百四十三條增資補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命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派員監管。
二、派員接管。
三、勒令停業派員清理。
四、命令解散。
依前項規定監管、接管、停業清理或解散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具有專業經驗人員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其有涉及安定基金補償事項時,並應通知安定基金配合辦理。
依第二項第三款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經濟部、內政部撤銷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三項第一款為監管處分時,非經監管人同意,保險業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支付款項或處分財產,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
二、締結契約或重大義務之承諾。
三、其他重大影響財務之事項。
監管人執行監管職務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檢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