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業因查有違背法令,或其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並返還責任準備金或保險費時,主管機關得令於一定期間內依法改正。或變更執行業務之方法,並為保護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權利,得令其停業或一定期間之停業或解散。
保險業因前項之規定而解散時,由主管機關選派清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