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條
保險業經營業務,有違背法令或其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並返還責任準備金之情事時,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限期改正。
二、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
三、命其補足資本或增資。
保險業不遵行前項處分者,主管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為左列處分:
一、派員監理。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三、限期改組。
四、命其停業或解散。
依前項規定監理、停業或解散者,其監理人或清算人由主管機關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