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條
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載明發行之年、月、日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八款之事項,有擔保或轉換股份者,載明擔保或轉換字樣,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並經證券管理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之債券內,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