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條
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股東會完結後,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地方主管官署轉呈中央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一、增加資本之總額。
二、決議增加資本之年、月、日。
三、各新股已繳之股款。
四、發行優先股者,其優先股之種類、各種優先股之總額及每種、每股之金額及其已繳之金額。
未經登記前,不得發行新股票或為新股份之轉讓。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登記期限之規定者,或違反前項規定,未經登記而發行新股票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增資登記時有不實之呈報者,得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