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公司債結束後,董事會應於十五日內,備具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關於募集公司債之董事會議事錄。
二、最近之資產負債表。
三、募集公司債業經核准與合法公告之證明文件。
四、債款繳足之證明書。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發行公司債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