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二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公司債結束後,董事會應於十五日內,備具左列各項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關於募集公司債之董事會議事錄。
二、最近之資產負債表。
三、募集公司債業經核准與合法公告之證明文件。
四、債款繳足之證明書。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發行公司債有虛偽之記載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