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不得減少其資本總額,如須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前項不同意增資之股東,對章程因增資修正部分,視為同意。
有第一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前項情形,其股東在七人以上時,得經股東全體同意,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增資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