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不得減少其資本總額,如須增資,應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但股東雖同意增資,仍無按原出資數比例出資之義務。
有前項但書情形時,得經全體股東同意由新股東參加。
前項情形其股東在七人以上時,得經股東全體同意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百十二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增資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