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六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妨礙清算人之檢查行為者,各科二萬元以下罰金。清算人造具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