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六條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送法院。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妨礙清算人之檢查行為者,或清算人造具表冊有虛偽之記載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