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二條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到職或離職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或居所。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三、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