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二條
公司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調動,應於委任、解任或調動後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經理人之姓名、職稱、住所或居所。
二、經理人是否股東或董事。
三、經理人就職或解職年、月、日。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申請登記限期之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