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條
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其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此項表冊並應經會計師依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簽證規章,查核簽證,於一個月內公告之。
前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為分發或公告時,分別由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