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條
公司分派每一營業年度之盈餘時,應先提出十分一為公積金,但公積金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公積金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公積金。
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應全部作為公積金。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出公積金時,得各科一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