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及盈餘分配表或虧損撥補表,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
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之公司,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除政府核定之公營事業外,並應先經會計師簽證。
前項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一項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其查核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對於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