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公司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盈餘分配表或虧損撥補表,於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承認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之公司,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並應先經會計師簽證。
前項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所定申報限期,或第二項規定時,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對於表冊有虛偽記載者,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