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五條
法院除為前條第一項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一、公司業務及財務實況。
二、公司已否依本法公開財務。
三、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是否尚有經營價值。
四、公司負責人對於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及應負之責任。
五、聲請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故不為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