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五條
公司創立會完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左列各款事項向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一、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第三各款所載事項。
二、定有代表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者,其姓名、住所。
三、監察人之姓名、住所。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各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聲請登記有不實之陳述者,得各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之罰金。